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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生集团发展模式探究

医生集团在美国有较长时间的探索与积累,已发展成较为普遍的执业模式,并有相应法律法规监管医生集团的执业行为,为我国医生集团的未来发展提供可借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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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生执业模式发展情况及特点


1.1 多种执业模式并存,团体执业为主流模式


美国存在个体执业、团体执业、雇佣执业等多种医生执业模式,每种形式的医生数量随时间不断变化。其中,团体执业普遍采用签约合作制,由2个或更多医生组成团队或集团为患者提供一种或多种专科医疗服务,团体执业的机构实体可以称作医生集团。团体执业在美国是最为普遍的执业模式,占所有执业模式的66.9%。


1.2 医院收购团体执业的比例在增加


近年来,医院不仅直接雇佣医生,也会采取全部或部分收购团体执业等途径成为团体执业的所有者。面对多样化的执业模式,美国政府在监管过程中不仅强调对医生个人执业行为的监管,而且针对不同的执业模式制定针对性的法律体系及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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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对于医生集团 (团体执业) 的规定


2.1 医生集团必须注册为单一、合法实体机构


在符合以医生团体执业为目标的条件下,不仅限于医生,任何组织都可以发起建立医生集团。医生集团的注册形式也十分多样,在当地政府许可的范围内可注册如医疗服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会、非营利公司、非法人协会等机构或组织。


2.2 医生集团必须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机制


一方面,集团内部应制定决策机制以统筹控制集团资产与收支。集团应具有中央决策机制,对集团的资产、债务、预算、保险经费、工资等进行统一决策。同时,由集团统一处理账务、会计申报等事项。另一方面,集团所有成员医生的医疗服务收入由集团统一处理。成员医生提供服务时的收款方应使用集团的统一账单、账号和财务报表,收到的金额也必须被视为集团的收入。医生集团必须每年以书面形式证明在过去的12个月中,所有成员医生有75%以上的医疗服务是通过集团提供的,这些服务账单是集团账号而非个人或其他账号,医疗服务收入也统一归属于集团收入而非个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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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生集团与医疗保险的关系


在美国,卫生服务资源的利用主要由医生控制,医生提供的医疗服务被认为是各类卫生服务组织运转的基石。因此,各类医疗服务计划在制定之初便强调其对于医生行为的潜在影响。而保险是监管医生执业行为的主要工具。


3.1 医生集团与医疗保险的关系


保险模式主要采取与医疗机构或者医生集团谈判的方式,与机构、集团确定合作协议,成员医生在服务过程中均按照统一协议进行管理。如保险公司与某家医院签订合作协议后,这家医院的所有雇佣医生便成为这项保险计划的服务医生。患者购买这一保险后,会在医院雇佣医生中选择固定的全科医生负责日常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当患者需要专科手术时,则由该全科医生转诊至医院内相应科室。医生集团和医院类似。医生集团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成员医生在协议框架下提供服务,保险公司对服务审核后将报销经费拨款至集团,再由集团统一分配至成员医生。


3.2 针对医生执业行为的相关保险


在美国,除针对医疗服务的商业医疗保险外,医生执业保险也十分多样。这些保险包括针对医院与医生的医疗事故险(Malpractice Insurance)、物资产业及一般责任险 (Property & General Liability),劳动报酬险 (Workers Compensation)、医保欺诈滥用险 (Medicare and Medicaid Fraud and Abuse) 等。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大部分医院及医生集团会购买针对机构的医疗事故责任险,用于误诊、延误治疗、转诊意外等事故赔付。当发生医疗纠纷及相关诉讼时,检查机构会对CPT报表等所有服务过程进行评价,并判定医疗服务的合理性。若法庭判定医疗机构败诉,则由医疗机构负责对患者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