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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医生这样处理医闹

大概是在今年8月份的时候,复旦大学的儿科骨科医生曾经说过,将不会再为XX女士的孩子继续提供治疗。如果这件事发生在美国的话,如果医生说出这种话,那么医生在法律上输掉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法律中确实允许受暴力的医生终止医患关系

对美国医学界的从业者来说,提供医疗服务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主要还是看一下患者有没有克制暴力的行为。

停止医患关系,需要提前通知

在美国相关法律条约当中,医护人员可以撤掉自己的医护服务,但是绝对不可以在不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通知医患,一定要在还有机会确保能继续治疗的情况下,再通知患者。在美国的西部,医学的行会和一些法律界都是可以接受医生经过书面的通知来解除医患关系的,并且要提前30天告诉患者,这样也可以方便患者提前找新医生。在解除关系之前,还有提供非常合情的原因才可以。所谓合理的原因就是,比如说病人对护士进行了暴力威胁,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攻击。再或者是对医生本人造成了非常明显的敌意。

即使病人有暴力倾向,也不可以拒绝

在2003年的时候,中国的健康报就刊登了美国医学界一位主任的文章,里面明确回答了,如果遭受病者暴力是否可以拒绝这个问题。文章上是这么说的,在美国医疗机构,有义务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如果说有急症的话,即使病人有暴力倾向,也不可以放弃。按照美国的法定义务,在非常明确的情况下,必须要提供服务,这样才能挽救病人的生命,如果没有缓冲期就相当于渎职。

如果说医生在治疗有暴力倾向的病人时候,拒绝为他们看病,并且没有提供任何的书面通知,完全不理会治疗的过程,就拒绝患者,那么不论有什么样的理由,单方面解决医患关系的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抛弃病患。在1962年的时候这种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医疗过失,就可以进行起诉的。2007年,美国认为这种行为就是渎职,患者完全可以提出补偿的一些要求。

解除医患关系并不是发一张通知函就算完了,并且还一定要确保患者的病情,是否可以继续接受治疗,医疗记录方面是否可以转达到另一位医生的手中,在这30天的通知期当中,医生必须还要继续为患者进行治疗。

就算是解除医患关系之后,美国医生也不可以一走了之,美国医学会给出的说法是这样的,即使遭受了暴力袭击而解除的约定,医生应该立马报警,或者向一些法院申请一下人生的禁止令,但是在报警之前,医生一定要对病人的情况做一些安排,一定要确保病人在安全的区域内可以进行治疗。

如果说患者的诊疗阶段处于急性的,那么医生想要解除医患关系的话,就必须要等急性期过后才可以,对于那些做完手术不久,或者是还没有真正接受到检查的患者,医生是不可以解除自己的医患关系的。如果医生是这位患者唯一的医疗服务提供者,那么这位医生就有义务继续提供医疗服务,一直到这位患者可以安全的交到下一任医生手中才可以。如果在数英里之内没有找到可以接替他的医生,那就不可以终止他们的医患关系。如果你已经找到了可以接替的医生,那么必须要确认这位医生是不是可以治疗这种病情,然后再通知患者和他的亲人,并且一定要把药方和一些病历转交给新的医生,才可以解除医疗关系。